安徽公开征求意见!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 不得开工建设

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未落实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将被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等……11月26日,记者了解到,为建立健全安徽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欠款欠薪治理协调机制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不得开工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地要建立完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款欠薪协调机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时间节点,并同步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施工许可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后三月内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巡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各地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联合检查、飞检巡查等方式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季度全覆盖检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数据异常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同时,要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融资贷款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融资贷款的使用应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仅提供劳务企业、班组长提供的工资结清承诺书,不能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流水等佐证资料的,应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未落实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将被处罚

各地要将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纳入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范围。对未落实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对拖欠工程款(含施工进度款)6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要单独建账、闭环管理;并督促建设单位、大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网站、报刊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严格分包合同管理,对大型施工总承包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设单位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指定分包导致欠款欠薪问题的,仍应承担欠款欠薪问题的首要责任。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制度

对存在资金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变卖、置换、盘活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国家部署的房地产领域相关专项工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无资产可供处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保证人的工程款后,应优先解决本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及分包工程款(劳务费)问题。各地应依法处置因各种原因搁置且无法继续正常推进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应付可付部分及时审计、结算、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制度,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费引发的信访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调解,对欠款问题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